原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埔水泥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12民初1003号
梁自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埔水泥分公司与被告梁自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广州搬场公司,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12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埔水泥分公司撤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广州搬场公司,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