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六名子女被判支付8旬老母赡养费 老三上诉称不应男多女少
家住广州市花都区的八旬王阿婆,到法院起诉六名子女未付赡养费,一审法院判决三女各要支付赡养费和护理费800元,三子则各支付1200元。
判后,老三阿三(化名)上诉称,赡养费不应男多女少,再者自己失业,“收入甚微”,上诉称“不公平”。广州中院审理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阿三每月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300元,其余几名子女不变。
八旬阿婆因赡养费问题起诉六名子女
王阿婆今年83岁,家住广州市花都区。王阿婆与丈夫共生育了六个子女,依次为阿大、阿二、阿三、阿四、阿五、阿六(均为化名)。其中阿大、阿二、阿六是女儿,阿三、阿四、阿五是儿子。
早在2011年的时候,王阿婆跟丈夫与其六子女就其赡养照顾问题已自愿达成协议,这份协议被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于2011年10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处理并确认。后来,王阿婆的老伴离世。王阿婆就住到了最小的孩子即女儿阿六家中。
后来,王阿婆的身体也越来越不好,生活不能自理,平时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
对于赡养费问题,阿大、阿二、阿六都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阿四、阿五都同意每月支付1200元赡养费,而阿三则只同意每月支付不低于150元的赡养费。
由于赡养费分担问题协商不成,2016年,82岁的王阿婆到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起诉,要求支付。
一审:三子每月比三女多付400元
案件一审过程中,王阿婆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在女儿阿六家里居住,并同意在阿六家中居住的前提下,其赡养费以及护理费由另外五个子女承担,但是医疗费等住院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外的部分由六子女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赡养费纠纷。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王阿婆年事已高,又无固定收入,理应得到子女的照顾和赡养,六子女依法负有赡养母亲的义务。
关于王阿婆的居住问题,最终选择居于何处应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思,王阿婆称不愿居住老人疗养院,是王阿婆的真实意思反映,法院尊重其心愿。
一审法院依照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于2016年8月判决:三女自201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向王阿婆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共800元;三子自201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向王阿婆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共1200元(居家赡养王阿婆的阿六无需支付居家赡养期间的赡养费及护理费)。
此外,王阿婆今后的医疗费由六名子女平均承担。如果六名子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广州人人搬场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阿三失业且穷改判每月支付300元
对于这份判决,阿三不乐意了。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他为王阿婆提供生活场所。他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不公平。赡养费用在法律上理应子女平等,不应男方多、女方少。
另外,法庭没有调查每人的经济背景就一概而定,存在盲目性。自己“十几年来都是务农者、失业者,在村口靠维修单车来谋生,收入甚微、不固定。我的固定收入是每年村的分红5000多元,400元一个月,单凭我的收入已不够我两夫妇日常开支,我夫妇均已年迈,平时也是靠子女赡养为主,身体的病痛,都是靠廉价的药物维持。”
二审期间,阿三还提交了经村委会盖章并载明情况属实的证明一份。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阿三应每月向王阿婆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的数额。
对于赡养费的数额,法院认为,应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王阿婆每月有1100多元的社会保险收入,年底还有村里的分红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王阿婆共有六子女赡养, 广州人人搬场公司电话,而阿三的每月的收入情况较差,故法院决定对其每月支付给王阿婆的赡养费及护理费进行调整,下调为每月300元。
王阿婆今后的医疗费,仍应由六子女平均承担。阿三上诉主张由其为王阿婆提供居住场所,二审期间王阿婆当庭表示不愿搬到阿三处居住,希望继续居住在阿六提供的住所,考虑到王阿婆本人的意愿,法院对阿三要求向王阿婆提供住所的主张不予支持。(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