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向东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蓝天广告经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4民初10191号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蓝天广告经营部、陈岳钟:
本院受理原告刘向东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蓝天广告经营部、陈岳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4民初10191号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蓝天广告经营部、陈岳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向东支付工程款85000元;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蓝天广告经营部、陈岳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向东支付违约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蓝天广告经营部、陈岳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 广州人人搬场公司,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